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15214号
原告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财产保全费954元,合计20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书记员巫斯霞尹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2072民初15214号原告: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响,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官翔宇。原告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财产保全费954元,合计20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