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华航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81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号浩天花园综合楼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0286R。
法定代表人:官翔宇,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全,河池市宜州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华航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黄莺路北段(龙溪路交接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MA5KBWHH9L。
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华航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2021)桂128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为:一、责令立即履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期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4.25%】,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因被执行人河池市宜州区华航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81执1318号。
在执行过程中,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81执13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兰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覃美溜
书 记 员  谭多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