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105执48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2021)桂0105民初13166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普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X元,已执行标的XXXX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控制措施情况如下:? ?序号? ?类型? ?查询结果? ?控制措施? ?处置情况? ?1? ?银行账户、网络资金? ?有? ?冻结? ?实际控制金额小,暂不扣划。? ?2? ?证券、保险? ?无? ?无? ?无? ?3? ?机动车? ?无? ?无? ?无? ?4? ?不动产? ?有? ?查封? ?无处置条件。? ?5? ?公积金? ?无? ?无? ?无? ?6? ?工资、租金等其他收益? ?无? ?无? ?无? ?7? ?限制消费? ?\? ?已发布? ?\? ?8? ?发布失信名单? ?\? ?已发布? ?\? ?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