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全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403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梧州市龙圩区。
被执行人广西全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蝶山二路蝶苑里4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蒙卢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全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26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研材
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
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