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万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凭祥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481执保40号
申请人广西万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建政路31号广西二轻大厦7层725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凭祥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锦标,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山中路37号。
申请人广西万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桂1481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506006.8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万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凭祥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
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418号宝鼎名邸小区2幢2-A号(产权证号:201103592号)、08号(产权证号:20××93)、09号(产权证号:20××93)、010号(产权证号:20××93)、403号(产权证号:201204066号)、405号(产权证号:20××67)、505号(产权证号:20××68)、705号(产权证号:20××69)、805号(产权证号:201204070号)、905号(产权证号:201204071号)、1003号(产权证号:201204072号)、1101号(产权证号:201204073号)、1103号(产权证号:201204074号)、1105号(产权证号:20120407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