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民初455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石和工业园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6877515C。
法定代表人:李佳炫,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君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