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5民初2928号
原告:广西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城市广场T段裙楼住宅B-0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51741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莲,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进联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0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4599737P。
法定代表人:XX煌。
原告广西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进联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原告广西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