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横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