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行等与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81民初210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汉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全行,男,1972年9月13日,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
原告:农会领,男,1978年9月17日,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
上列三原告诉讼代理人:农京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衡阳新居**楼******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房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全行号、农会领与被告广西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行号、农会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全行号、农会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