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806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生,广西比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广西比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42号1栋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9075322Q。
法定代表人:许一雄。
原告**诉被告***、广西正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627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中伟
人民陪审员  梁美坚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天明
书 记 员  黄舒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