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3861号

申请人: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

法定代表人:薛炽祥。

被申请人: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谢劲伟。

原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4130.67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崇左市扶绥县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39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4130.67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崇左市扶绥县。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