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582号
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4130.67元(招商120909019010108、民生156138087),实际冻结1293.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7日查封被申请人广州金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920号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0108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