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1058号
原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
法定代表人:薛炽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洪,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系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36号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36-29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森华。
被告:黄慕仟,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住所地:南宁市思贤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邹伟忠。
原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黄慕仟、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黄慕仟、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黄慕仟、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院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2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阙 钰
人民陪审员 黎小活
人民陪审员 黄美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中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