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6.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