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3919号******
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8-1号嘉和.自由空间B座10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849050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5471481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众鑫空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广西华鹏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6.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