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秀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正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正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