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715122378X。
法定代表人:唐建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剑峰,桂林市诚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桂林铁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三街镇政府西面“三街商贸休闲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98807020A。
本院在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铁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38518.60元;2、案件受理费3275元;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履行标的为641793.60元;2、被执行人于今年4月底给付10万元,在5月底给付15万元,6月底给付10万元,7月底给付10万元,剩余工程款双方结算清楚在8月底履行完毕。3、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8818元由被执行人在4月20日前交清。4、双方同意法院对本案作终结结案,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23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凤生
审 判 员 王荣波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坤凤
书 记 员 肖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