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湘1102民初619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桂林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02民初619号
原告:***,男。
被告:桂林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建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桂林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自愿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