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2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898125XR(1-1)。
法定代表人:宋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4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174942。
法定代表人:盛月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传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