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民初5402号
原告:***,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峙东,庐江县万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郡花园14幢30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
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欢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健平,该公司员工
***与被告***、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