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3799号
原告(案外人):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后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城: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盛月敏,董事长。
原告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所有问题进行了一次性了结,现现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铜陵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翔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