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2473号
原告:巢湖市延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巢湖市临湖路52-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82MF52。
经营者:何延军,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飞云,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华盛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851XM。
法定代表人:徐长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延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延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延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