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471号
申请人:合肥志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D125、D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73523。
法定代表人:丁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华盛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851XM。
法定代表人:徐长荣,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志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合肥志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