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镇**西路**。
负责人:赵国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县。
一审第三人:程家凡,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一审第三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合肥安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华盛综合楼**iv>
法定代表人:徐长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春翔**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凤岐及一审第三人程家凡、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春翔**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延边春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杨丽娜
审 判 员  吕佳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生智
书 记 员  朱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