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闸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59205971F。
法定代表人:陈善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华盛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851XM。
法定代表人:徐长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皖0522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