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538号
原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华盛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851XM。
法定代表人:徐长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雨婴,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骎、庄宗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因本案原告正与被告协商解决本起纠纷,遂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7元,减半收取4573.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093.5元,由原告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邢亚东
人民陪审员  张亦明
人民陪审员  孔奎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