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窑厂,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2667925802K。
法定代理人:徐某,总经理。
被告:安徽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合派路卫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6851T。
法定代表人:张维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11087.10元及违约金66553元,支付诉讼费871元,执行费1077元,合计79588.1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108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9588.1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108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国锋
二0一八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