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07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