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07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