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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化美与某某、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688号之一 原告:盛化美,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大海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2667925802K。 法人代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盛化美诉被告**、合肥市脚手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盛化美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10000元,并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化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8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盛化美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程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