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3793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龙,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艺,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03310R。

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阮艺、第三人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毕东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红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