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民初1872号
原告:胡兴坤,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283279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胡兴坤与被告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兴坤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兴坤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