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1民终1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柏堰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2832798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上诉人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其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从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看,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2、***来去自由,完全不受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其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完全取决于***的安排。3、本案中,在案涉工期紧的情况下,是***为了追赶工期,雇佣***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的。4、***所受伤害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予以解决。5、***的报酬并非由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而是***支付的,故其与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书面答辩称,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其公司无需向***是用工主体责任。2、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中国能源将涉案工程滁州惠科220KV专用变电站工程一土建分包给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营。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2018年6月15日,***经***招聘至涉案工地从事木工岗位工作。***以现金方式日结***工资至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0日18点53分,***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滁劳人仲裁字〔2019〕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立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建筑业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系建筑业中的劳动者,二者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对***招用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立原告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的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经***招聘至涉案工地工作,在工作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肥市胜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冰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