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756号
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OCF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闯,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南、翡翠路西***二期3幢商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32626。
法定代表人:凌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3元、保全费1025元,由原告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