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7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新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COCFXN。
法定代表人:黄必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南、翡翠路西翠微苑****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32626。
法定代表人:凌志,该公司总经理。
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皖1124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中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朝银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