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03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永合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5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CT01H。
法定代表人:韩永水。
被执行人: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南、腾翠路西翠微苑二期3幢商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32626。
法定代表人:凌志。
本院在执行合肥永合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1602.25元[其中支付货款2398223.3元、利息150249元(以528304.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80871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61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55.96元(以239822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593、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808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