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创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创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
被执行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创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创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79925.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9月19日起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9960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929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及车辆(土地及车辆均存在抵押),暂无法变现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在实施一系列强制措施后,均未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怀明
审 判 员 覃于平
审 判 员 黄耀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蒙万谋
书 记 员 何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