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1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六圩镇纹丛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45111100P。
法定代表人:寇丹生。
委托代理人:周海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4149F。
法定代表人:崔雅基。
申请执行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02执110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5183.58元、逾期利息154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852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应执行文书后,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9789.58元,其中案款88911.58元、申请执行费878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另案作为被执行人,有债务尚未履行,上述案款应用于偿还另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202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韦怀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岑荣吉
书 记 员 陆 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