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民初875号
原告: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新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肖金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代表人:周昆。
原告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6元,减半收取5073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43元,由原告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佳
书记员肖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