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民初8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新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肖金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负责人:周昆。
解除保全申请人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1281民初875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怀化市港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将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佳
书记员肖惠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