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54号 申请人***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9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共计495000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华融湘江银行2个账户的存款额度495000元,实际控制金额49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