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2执保112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7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白云乡。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
被申请人:***,女,1994年1月25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
被申请人: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
被申请人:株洲市铁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腊树村廖家组2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云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铁建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铁建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33万元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6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