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强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5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强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莲湖小区重建地0802466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袁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佳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3单元4层403房。
法定代表人:彭建龙。
被申请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黄泥铺村换新组938号。
负责人:陈洪有。
申请人长沙强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45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银行存款552533.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长沙强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并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强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周游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望房权证高字第7××9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2533.33元或解除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282.67元,由申请人长沙强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红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易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