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1民初796号
原告: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051636869F。
法定代表人:周湘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原告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26日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达成支付协议,原告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2271元,减半收取6135.5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0955.5元,由原告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为正文)
审判员  李少时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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