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3**4层4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火炬二路1111号中企联创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赣粤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3)湘0721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佳林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佳林公司与江西赣粤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无效,本案案由非合同纠纷,而为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3**4层403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西赣粤公司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江西赣粤公司与佳林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发生的争议,江西赣粤公司将中标的湖南省安乡县官垱大桥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佳林公司施工,双方因费用的给付发生纠纷,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经查,案涉工程湖南省安乡县官垱大桥工程位于湖南省安乡县,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专属管辖权,且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江西赣粤公司与佳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属于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裁判范围,并非本案管辖权争议所审查范围,亦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故佳林公司上诉主张协议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佳林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洪 审 判 员 聂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