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22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3**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北新街交通运输局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855455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名下农业发展银行账户有政府下拨的农民工工资专项款,该款拨付后我院将该账户继续冻结。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延川县交通运输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3年8月27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延川县交通运输局法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调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延川县交通运输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