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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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138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女,200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邓文彪,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周志辉,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
被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国际物流园新合作信息大楼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809351863。
法定代表人旷鹏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邓文彪、被告周志辉、被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志辉、被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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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志辉、被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邱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建春
书 记 员  艾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