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423民初144号
原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路与月塘交叉东北角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809351863。
法定代表人:旷鹏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喜勇,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达卓玛,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37824X。
法定代表人:杨志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藏德海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曲水县雅江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C5T1R。
法定代表人:吴东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原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德海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9日原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0.96元,减半收取1495.48元,由原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次央
审判员 刘善超
人民陪审员 韩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慧勤
书记员 次仁旺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