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1民初48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海东市。
被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陶家寨新村。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居民,现住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锦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3月2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桑 周 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才让措毛
书 记 员 杜 晶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