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蓝天阳与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807号
申请人: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8号华天苑11栋429-436号。
法定代表人:王镝,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深云路3号东方科技园华兴大厦6楼A607室。
法定代表人:肖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担保有限公司1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1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