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26民初251号
原告:郴州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锦堂村崩岭脚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8号华天苑11栋429-436号。
法定代表人:贺跃武。
被告二:汝城猴古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三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旗。
被告三:**,男,1977年出生,系汝城猴古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郴州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汝城猴古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郴州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郴州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元,由郴州昌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