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天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县辉业机电有限公司、某某县辉业机电有限公司庙前梯级电站与某某猴古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6民初585号 原告:**县辉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延寿瑶族乡坪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辉业机电有限公司庙前梯级电站,住所地湖南省**县濠头乡庙前村。 负责人:**,该电站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猴古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三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8号***11栋429号-4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8月19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本院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县辉业机电有限公司、**县辉业机电有限公司庙前梯级电站与被告**猴古坳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作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在通知书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莹